2008年2月17日 星期日

試析電纜案件在侵權行為責任之損失理算

試析電纜案件在侵權行為責任之損失理算
因施工疏誤、或意外過失損毀公共電力、瓦斯、自來水、電信通訊管線或網路,除造成公共電力、瓦斯、自來水、電信通訊管線或網路之設施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之損失外,通常易造成電力、瓦斯、自來水、電信通訊之契約使用戶之權益受損(例如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)。此統稱「電纜案件」(Cable Cases)。
根據王澤鑑教授見解[1],以及個人認知,謹將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過失(非故意)損毀電力、瓦斯、自來水、電信通訊管線或網路,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,依法所負侵權行為責任之損害賠償範圍,列表註解如下。


損失類型
可否求償
備註/理算基礎
1. 人身傷害

醫療費用、工作收入減少(扣除成本?)、生活支出增加、喪失減少勞動能力、精神慰撫金
2. 人身死亡

死亡前醫療急救費用、殯葬費、扶養費、精神慰撫金
3. 財產直接損失(Physical Property Damage)

與財產保險理算依據相同:
3.1 建物之實際現金價值:損失發生時重置或重建或修繕所需費用,扣除折舊。
3.2 機器設備之實際現金價值:損失發生時重置或修繕所需合理費用,包括運輸安裝必要費用,扣除折舊與改良。
3.3 家具衣李:若為自用非營利用途,且重置或修繕後價值不會增加,可考慮不扣除折舊。
3.4.1 零售貨物:以損失發生當時之零售市場價值計算。可參考購入之批發價加進貨採購成本;非包含利潤之零售價格。
3.4.2 批發貨物:以損失發生當時之批發市場價值計算。可參考購入成本加進貨成本;非包含利潤之批發價格。
3.4.3 製造商之原物料:以損失發生當時之進貨成本計算。
3.4.4 製造商之在製品/半成品:依成本分析,以損失發生當時之直接材料成本與直接人工成本計算價值。不包括包含諸如折舊管理銷貨廣告等固定成本在內之製造費用。
3.4.5 製造商之製成品:依成本分析,以損失發生當時之直接材料成本與直接人工成本計算價值。不包括包含諸如折舊管理銷貨廣告等固定成本在內之製造費用;亦不包括任何利潤。
3.5農漁牧產品:以損失發生當時之市場價值計算,扣除未發生之整理與運輸費用。可參考主管機關之相關評價標準。
3a. 財產受損後價值減損

此需舉證證明且應與修繕所需費用比較,不可重複
3b. 財產受損後之殘餘物若有剩餘價值

在全損賠償情形下,應可主張損益相抵作為財產損失之減項,或要求交付財產殘體
4. 財產受損或未受損但無法使用之損失(Loss of Use)*

4.1因財產無法使用致需另租他物代替之合理必要費用(需舉證證明)。例如租車、租屋費用。
4.2 因財產無法使用致減少使用收益,即該財產之出售利潤(扣除成本稅捐),例如售車淨利潤。
5. 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期間之時間浪費
不可
是否為可填補之損失仍待研究。
6. 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期間無法營業之損失
不可
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(pure economic loss ),僅該當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」之情形始可求償。
7. 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期間之人員薪資
不可
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。
8. 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期間之勞工資遣遣散費
不可
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。
9. 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期間之財產折舊費用
不可
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。
10. 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期間生產值、銷售值減少之損失
不可
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。
11. 停電、天然氣斷氣、停水、停話期間租賃權之終止、特許權逾期失效、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、取消、客戶流失或市佔率之損失
不可
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。
12.、儘速恢復營業以減輕營業中斷損失所生之必要且合理之額外費用。
不可
既然營業中斷損失無法賠償,減輕損失之費用亦無所附麗
*若保單除外不保附帶損失(直接財產損失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),則此項是否可理賠有疑義。

(完成於2006/5/10)

[1] 王澤鑑,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(第七冊),1996年10月,第97-109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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