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2月17日 星期日

營業中斷保險理賠處理程序

營業中斷保險理賠處理程序

下列建議僅作為指導原則之用。由於被保險人之經營企業型態包羅萬象,因此讀者務必彈性運用本程序[1]

1. 進行財產損失之查勘,並且特別關注下列工作所需完成之時間,這些時間是否超過保單自負額約定之天數 :
甲、建物之修復或重建,
乙、機器設備之修復或重置,
丙、營業生財與營業裝修之修復或重置,
丁、貨物之重製或採購。
2. 確認被保險人以最大努力最快速度將受損之保險標的物修復、重建或重置所需之時間。與被保險人討論修復、重建或重置受損之保險標的物所需之程序、計畫與合約。關注之重點在於迅速恢復營業,回復至損失發生前之營業品質水準。
甲、考慮採用要徑圖[2]決定關鍵工作優先順序、資源運用排程。換言之,被保險人應考慮修復或重置的適當順序。(例如,貨物倉庫尚未完工,訂購的貨物就已經送達;又如建物已經完成修復才開始著手訂購裝修與商品等等;這些都是不恰當的工作排程。)
乙、總之,被保險人應將受損之保險標的物修復、重建或重置所需之時間控制到越少越好。
3. 為了減低營業中斷的時間,以超時加班的方式進行修復、重建或重置受損之保險標的物,考慮是否可行?是否明智?
4. 考慮是否有其他可資利用之營業處所例如工廠或店舖,可以提供恢復營業?如果可以利用其他處所,會耗費多少錢?
5. 考慮否有其他可資利用之設備機具備品可以減少損失?
6. 與被保險人討論,在營業中斷期間有哪些費用會持續發生或不會繼續發生?原因是什麼?
7. 檢查核對事故發生前之生產報表(製造業)或銷貨、營業報表(非製造業、服務業)。此目的在確認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之經營事業之績效。
甲、許多產業有景氣循環與淡旺季節。故產業之特性必須掌握確實,以有效評估生產中斷或營業中斷之損失金額。
乙、企業保險價值與營業中斷損失之評斷基礎在於過去實際之經營經驗,不是其潛在之產能或經營力。
丙、詳細討論收復既失產能之可能性,與利用存貨避免銷貨收入減少之可能性。
8. 分析被保險人企業之損益表,至少是損失事故發生前一年(會計年度)之損益表,以歸納被保險人之經驗。並與被保險人討論其預算與營業計畫。
甲、設法了解同業或類似產業預估未來之營業額、費用支出、與獲利情形。
乙、設法比較被保險人與其他同業或類似產業之過往營業經驗。
9. 建構出被保險人自損失發生日起(或自保險生效時起,視保單條款而定)一年之營業中斷之實際價值。
甲、銷售之趨勢預測。
乙、分析被保險人之損益表,以確定損失發生前正常之毛利率(=營業毛利/銷售額)。
丙、重組事故發生當年,若無損失發生之模擬損益表。
丁、檢查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是否足夠。
10. 確認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(適用於美式保單):
甲、確認損失中斷期間已超過保單自負額約定之天數。
乙、估計生產銷售損失。
丙、以預估之生產銷售損失金額乘上毛利率,可計算出因營業中斷所致之營業毛利損失[3]。營業毛利損失扣除正常持續費用可計算出營業淨利或淨損。
丁、確認在營中斷期間會持續發生或不會繼續發生之費用,將營業淨利或淨損加上繼續發生之費用,此即被保險人之損失[4]。確認在營業中斷期間所支付以降低營業中斷損失之額外費用,比較其金額與降低營業中斷損失之金額是否相當?該費用之支出是否包括購置財產?該財產在營業中斷期間期滿後是否仍存留殘值?如有殘值,且保險人支付前述額外費用的話,該殘值利益應歸屬於保險人所有。

(完成於2003/8/25)
[1] 在國際間執業超過130年歷史、全球理算師超過5500名之GAB Robins 羅便士國際保險公證人集團,處理營業中斷保險夙有專業經驗,可提供相關進一步之理賠與諮詢服務。
[2] CPM要徑法 (Critical Path Method)用來決定一個專案的開始和完工日期的一種方法。這種方法所得到結果就是找出一條要徑(critical path),或者是從開始到結束將活動串成一條活動鏈(chain of activities)。從專案開始起,要徑上的任何一項活動的落後,結果都會讓整個專案無法如期完成。因為這些活動對專案是非常的重要,所以關鍵活動(critical activities)在資源分配和管理(management efforts)上享有最高的優先。

[3] 此處乙、丙的步驟,係當保單承保範圍採用淨利加持續費用之「附加基礎法」(Net profit/Net income plus Continuing Expenses incurred basis)適用之。若當保單承保範圍採用營業毛利扣減非持續費用之「扣減基礎法」(Gross Earnings/Gross Profits less non-insured working expenses/ non-continuing expenses) 時,則直接以營業毛利損失扣除未繼續發生之費用,此即被保險人之損失。此損失金額必須視投保時保險金額是否足夠,若不足,則適用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攤
[4] 同上注。此金額必須視投保時保險金額是否足夠,若不足,則適用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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